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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什邡执字笫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四川崟瑞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米文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崟瑞置业有限公司,米文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什邡执字笫4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崟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亭江东路。法定代表人:邹吉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顺兵,四川兴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米文韬,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通站路。四川崟瑞置业有限公司与米文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什邡民初字笫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项载明:原告四川崟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米文韬签订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米文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四川崟瑞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崟瑞上城房屋编号为2一15一1号商品房顸售登记的的相关手续。本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米文韬不配合申请执行人四川崟瑞置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该商品房顸售登记的相关手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四川崟瑞置业有限公司与米文韬签订的针对崟瑞上城房屋编号为2一15一1号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