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商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与查阿荣、周阿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查阿荣,周阿四,郑建忠,姚丽萍,周海根,叶发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吴商初字第1301号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负责人:周建良。委托代理人:吴志康。被告:查阿荣。被告:周阿四。被告:郑建忠。被告:姚丽萍。被告:周海根。被告:叶发珠。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以下简称湖州银行吴兴支行)与被告查阿荣、周阿四、郑建忠、姚丽萍、周海根、叶发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建荣独任审理。本院于同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湖州银行吴兴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吴志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查阿荣、周阿四、郑建忠、姚丽萍、周海根、叶发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州银行吴兴支行起诉称:2012年11月8日,被告查阿荣、周阿四与原告湖州银行吴兴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为2012年11月8日至2013年11月5日止,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同日,被告郑建忠、姚丽萍、周海根、叶发珠与原告湖州银行吴兴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查阿荣借款本金80万元。由于查阿荣贷款本息逾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查阿荣、周阿四立即清偿贷款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郑建忠、姚丽萍、周海根、叶发珠对被告查阿荣欠原告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被告查阿荣、周阿四、郑建忠、姚丽萍、周海根、叶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8日,原告湖州银行吴兴支行与被告查阿荣、周阿四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查阿荣向原告借款80万元,被告周阿四作为共同还款人,借款期限为2012年11月8日至2013年11月5日,借款利率为月息8.05‰,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息的基础上加50%,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同日,被告郑建忠、姚丽萍、周海根、叶发珠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查阿荣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查阿荣借款本金80万元,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被告查阿荣、周阿四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郑建忠、姚丽萍、周海根、叶发珠也未履行连带担保义务,经原告向被告催讨无着,纠纷成讼。另查明,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被告查阿荣、周阿四欠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14672.56元,合计本息814672.56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湖州银行吴兴支行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账户明细查询,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银行吴兴支行与被告查阿荣、周阿四、郑建忠、姚丽萍、周海根、叶发珠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主体适格,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查阿荣、周阿四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被告郑建忠、姚丽萍、周海根、叶发珠也未履行连带保证义务。对此被告查阿荣、周阿四、郑建忠、姚丽萍、周海根、叶发珠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对原告诉请被告查阿荣、周阿四支付借款本息,以及被告郑建忠、姚丽萍、周海根、叶发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查阿荣、周阿四应支付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被告查阿荣、周阿四应支付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借款利息14672.56元(暂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并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三、被告郑建忠、姚丽萍、周海根、叶发珠对被告查阿荣、周阿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查阿荣、周阿四、郑建忠、姚丽萍、周海根、叶发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47元,减半收取5974元,由被告查阿荣、周阿四、郑建忠、姚丽萍、周海根、叶发珠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建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