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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9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刘帅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帅;廊坊市佳亚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9525号原告刘帅,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士利,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佳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设北路**都市花园10-1803。法定代表人刘艳芬。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北辰世纪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赛茵,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帅诉被告廊坊市佳亚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刘帅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原告刘帅负担50元(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刚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