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陵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山东德汇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广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汇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郑广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陵商初字第460号原告:山东德汇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法定代表人:刘志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世雨,男,陵县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广辉,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委托代理人:卢中,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原告山东德汇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广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德汇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新华审判员 李彩平审判员 董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