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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陵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山东德汇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广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汇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郑广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陵商初字第460号原告:山东德汇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法定代表人:刘志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世雨,男,陵县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广辉,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委托代理人:卢中,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原告山东德汇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广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德汇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新华审判员  李彩平审判员  董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