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刑初字第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崔玉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相刑初字第03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玉明,男,1965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2013年7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3)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玉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调整、涉及本案定罪量刑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弈亭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