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乌前执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乔先知申请执行刘利文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先知,刘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乌前执字第1127号申请执行人乔先知,男,51岁,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利文,男,5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乔先知申请执行刘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前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5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其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乔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