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瓯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锦云与潘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云,潘舟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商初字第1号原告:陈锦云。被告:潘舟敏。本院受理原告陈锦云与被告潘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锦云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文波人民陪审员 吴劲峰人民陪审员 潘洪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