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秦民初字第128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后自由恋爱,2007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16日生育儿子李某。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的丑陋脾气暴露无遗,每次吵架后就动手殴打原告。因嫌弃儿子长得不好看,被告不让为儿子办满月酒,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就将孩子的奶粉摔到窗外,还让原告将孩子带回娘家,不要回来。儿子16个月大时,为被告玩游戏影响孩子睡觉之事,原告与被告吵架,被告就一脚将儿子从床上踢下,原告心疼儿子而与被告扭打在一起,但因男女身高、体力悬殊,原告只有挨打的份。在那时,原告已经对被告严重失望,一心只想离婚,只是因自己自怀孕起到那时一直没有上班,在家照顾孩子,没有经济来源,看在儿子的份上就忍了下来。而被告在家里经济紧张的情况下,却辞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近7万元。被告待业在家期间,从不照料儿子,从不做家务,都是自己玩游戏、看电视,稍有不顺就对父母态度恶劣。自原告上班,被告辞职参加培训后,被告没有为儿子用过一分钱,儿子的奶粉、穿衣、玩具、零食都是原告负担。儿子上幼儿园后,被告仍以自己的培训为主,不操心儿子的学费,儿子的学费都由被告的父亲负担。由于被告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原告为此与被告多次争吵,结果曾被被告殴打赶出家门,在外租房住,后因为心疼儿子才选择再给被告最后一次机会。2013年12月2日,原告劝阻被告不要玩游戏影响睡眠,被告不听反而将电脑音量调高,由玩游戏转为看电视剧直至凌晨二、三点,导致原告几乎一晚没睡。第二天,原告怕被告晚上继续玩游戏就将电脑音箱的数据线拿走,被告晚上回来后为此对原告大打出手。被告的父母怕闹出人命,出手帮忙,也被被告殴打。儿子见被告打爷爷,过去拉爷爷,也被被告狠狠扇了一耳光。被告每次都说以后不会再动手打人,但只要一吵架就动手。原告曾给过被告多次机会,现已身心疲惫,不能再忍耐,故要求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没有那么夸张。当时只是因为孩子出疹子,才没有办满月酒,但后来办了百日宴。被告参加培训是为了拿高薪,家庭生活得更好,培训所花的钱大多是被告自己的钱。动手只是双方肢体上的碰撞,被告并无恶意。孩子被踢下床是被告无意中踢到的。总之,原、被告的感情还没有到要离婚的地步,孩子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会努力找工作,多与原告沟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于2005年,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16日生一子李某。双方婚后感情尚好,但被告不能冷静对待因生活琐事发生的夫妻争执,会有动手的过激行为。为此,被告曾于2011年8月20日、2013年7月7日分别向原告出具协议书和保证书,承诺不再动手。2013年12月2日,双方为原告阻止被告玩游戏、看电视剧以免影响睡觉之事发生争吵,被告再次动手,原告为此报警并从家中搬出,在外租住。此外,被告在婚后辞职参加职业培训,支出大额培训费。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愿做和好努力。本案经本院调解和好和调解离婚均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协议书、保证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三年多生育一子,感情基础较好。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只要被告多关心家庭、孩子,改善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正确对待工作与培训之间的关系,积极沟通,相互尊重,双方仍有和好可能。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愿做和好努力,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尹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邢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