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小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三小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吴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合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