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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三小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三小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吴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合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