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胡德松与鄢海彬、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松,鄢海彬,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初字第1号原告胡德松,男。被告鄢海彬,男。被告XXX,女。原告胡德松诉被告鄢海彬、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德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鄢海彬、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德松诉称,2010年12月2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1年12月2日前归还本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约定每月2分计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鄢海彬、XXX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12月2日,被告鄢海彬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胡德松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每月利息2分(即利息1000元),每月1-5日付息。借期一年,2010年12月2日至2011年12月2日止还清本息。被告XXX在该借条上签了字。后被告未如期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鄢海彬应按承诺期限归还该借款本息。该借款虽是以被告鄢海彬个人名义��借,但发生在被告鄢海彬与被告XXX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鄢海彬、XXX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鄢海彬、X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德松连带偿还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0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鄢海彬、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