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希江与崔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张希江,农民。被告崔希春,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江与被告崔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希江因被告崔希春涉嫌刑事犯罪,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取7468元,实收4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朱峰审判员何友山审判员郑学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吴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