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5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崔涛诉青岛菱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涛,青岛菱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076号原告崔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叶何贵,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菱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明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汉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郭丰利,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原告崔涛与被告青岛菱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涛负担。审 判 长 韩 飞人民陪审员 赵妍阳人民陪审员 王沛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