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杜永琪诉陈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琪,陈志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容民初字第547号原告杜永琪,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永斌,容城县容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强,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琪诉被告陈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永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永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杜永琪负担。审判员 向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