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商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与徐州民主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王伸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王伸德,徐州民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商初字第1299号原告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潘鸿宇,该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戴新,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伸德,男,1940年6月14日生,汉族,徐州民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徐州民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瑞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革,男,1967年8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现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伸德、徐州民生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承担。审 判 员 何雪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孙茜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