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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沿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栾珂与吴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珂,吴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栾珂,男,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被告吴军,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珂诉被告吴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须向被告公告送达判决书。因原告经本院依法催缴后,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不交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栾珂负担。审 判 长  崔宵焰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人民陪审员  李鸿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