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沿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栾珂与吴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珂,吴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栾珂,男,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被告吴军,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珂诉被告吴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须向被告公告送达判决书。因原告经本院依法催缴后,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不交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栾珂负担。审 判 长 崔宵焰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人民陪审员 李鸿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