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郧县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周寿珍与赵建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寿珍,赵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周寿珍(曾用明周寿珍),女,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赵建康(曾用明赵伯虎),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周寿珍与被执行人赵建康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建康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寿珍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健康银行存款1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成审 判 员  何言厚代理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