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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冯国强与赵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强,赵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甄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李金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郭秀奎,廊坊市银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永丰道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834号原告冯国强,住石家庄市。被告赵伟,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住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植轩,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桦。被告甄静,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李胜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添。被告李金友,住河北省廊坊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负责人:乔再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赶年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郭秀奎,住文安县。被告廊坊市银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永丰道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冯国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甄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李金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郭秀奎、廊坊市银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永丰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国强负担。审判长 王 朝审判员 党红欣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