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边二X诉朱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二X,朱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民初字第4号原告边二X。委托代理人白科硕,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X。原告边二X诉被告朱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卓丹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白科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二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6月20日登记离婚,同时,离婚协议书约定,坐落在河北区东五经路集才里XX-XXX-XXX号房屋(私产)归被告朱X所有,其房贷由被告朱X偿还与原告边二X无关。坐落在塘沽区(滨海新区)三百吨X-X-XXX号房屋(私产)归原告边二X所有,其房贷由原告边二X偿还与被告朱X无关;离婚协议书还约定,三百吨X-X-XXX号房屋需要过户时男方配合办理,其费用由女方承担。双方登记离婚后,原、被告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三百吨X-X-X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办理平贷手续及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L120105-2012-001XXX离婚证复印件,证明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6月20日登记离婚;证据二、离婚协议,证明双方离婚时约定涉诉房屋由原告所有,贷款由原告偿还,该房屋由男方配合过户,费用由女方承担;证据三、塘沽字第070201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明涉诉房屋现在权属状况。被告朱X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一直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因原告未还完银行贷款,所以无法过户,并非被告不配合。被告朱X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原、被告在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有如下约定:“坐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三百吨X-X-XXX的房屋(私产)归女方所有,其房贷由女方偿还与男方无关;三百吨X-X-XXX号房屋需要过户时男方配合办理,其费用由女方承担。”另查,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三百吨X-X-XXX号房屋房地证编号为塘沽字第070201XXX号,建筑面积为55.30平方米,房屋原所有权人为原告父亲边一X。2007年3月30日,边一X将房屋卖给被告朱X。2007年4月9日,被告朱X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签订了二手房屋借款(抵押)合同,将该房屋抵押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自2007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9日。2007年4月10日,该房屋登记至被告朱X名下。2012年6月2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时该房屋尚有银行贷款10多万元。原、被告离婚后,涉诉房屋贷款由原告父亲边一X通过向被告名下存折存款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至今尚有余款未还。现原告欲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需要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被告称无协助原告办理银行还贷义务,双方产生争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现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订立了离婚协议书,对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三百吨X-X-XXX号房屋作出处分,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按照协议约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三百吨X-X-X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相关手续义务。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及由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庭审中辩称无协助原告办理银行还贷义务,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协议的性质和目的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庭审中原告表示将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申请撤销他项权登记手续,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被告负有协助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现登记在被告朱X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三百吨8-2-102号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塘沽字第070201541号)归原告边二X所有;二、被告朱X应协助原告边二X办理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三百吨X-X-XXX号房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的提前还贷及他项权登记注销手续;三、被告朱X应协助原告边二X办理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三百吨X-X-XXX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朱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卓丹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欣娣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