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鲍瑨与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瑨,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鲍瑨,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郊区。委托代理人吴守涌,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莲前大厦805-810室。法定代表人蒋建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厦民终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21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燕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