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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金宝珠、许东花与任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宝珠,许东花,任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26号原告:金宝珠,女,汉族,无职业。原告:许东花,女,朝鲜族,无职业。被告:任峰,男,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宝珠、许东花诉被告任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宝珠、许东花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珠、许东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30元,减半收取361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3665元(原告已预交7280元),由原告金宝珠、许东花负担。审 判 长  吴东俊审 判 员  崔海兰代理审判员  朴龙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朴艺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