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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遂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夏保才与被告武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武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夏某某,男,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陈国忠,男,汉族,遂平县司法局灈阳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武某,男,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武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郜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