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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田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田某。被告苏某。原告田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炜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2012年原告与被告在互联网上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没有共同语言,现我已经怀孕7个月,被告反而离家出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和好。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被告给付经济帮助费200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苏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原被告年经互联网聊天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以双方婚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上述请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本案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与被告苏某离婚;驳回原告田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