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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蒋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铜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盗窃于2007年10月28日被原铜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3年7月2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3)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史瑛瑛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间,被告人蒋某在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黄集镇张湾大沟沿线泵房,先后七次采用断线钳剪断电线后偷走的方式,盗窃各泵房连接抽水泵的35mm2铝芯电线410余米、16mm2铝芯电线计170余米。后经鉴定,被盗电线合计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携带断电钳至铜山区郑集镇土楼村张湾大沟东岸泵房,采用断线钳剪断电线后偷走的方式,将六根连接抽水泵的35mm2铝芯电线计100余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230余元。2、2012年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至铜山区郑集镇前鹿楼村大桥北河东岸泵房,采取同种手段盗窃三根35mm2铝芯电线计30余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60余元。3、2013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至铜山区郑集镇土楼村张湾大沟西岸泵房,采取同种手段盗窃六根35mm2铝芯电线计100余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230余元。4、2013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至铜山区郑集镇前鹿楼村大桥南河西岸泵房,采取同种手段盗窃六根16mm2铝芯电线计70余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90余元。5、2013年8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至铜山区郑集镇前鹿楼村大桥北河东岸泵房,采取同种手段盗窃三根35mm2的铝芯电线计30余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60余元。6、2013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至铜山区郑集镇土楼村张湾大沟东岸泵房,采取同种手段盗窃六根16mm2铝芯电线计100余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30余元。7、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蒋某至铜山区黄集镇陈湾村张湾大沟东岸泵房,采取同种手段盗窃三根35mm2铝芯电线计15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40余元。2013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骑自行车携带断线钳至铜山区郑集镇前鹿楼村大桥南河西岸泵房,欲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耿某、侯某、宗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值鉴证结论书,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本院(2012)铜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8月1828日起至2014年54月17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双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