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刑初字第0022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羁押,5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3)1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雪松、被告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B×××××面包车,途经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香山西大街南沙大桥西侧时,遇张家港市公安局民警设卡检查,被告人张某某为逃避检查,不顾民警停车指示,仍强行驾车逃离,并将欲控制其的民警黄某乙带倒在地,致黄某乙受伤,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到张家港市金港镇中港路时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人朱某、黄某甲、张某某的证言、人民警察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