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50号原告陈某甲,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某乙,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超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国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