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贡井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赖树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树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贡井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树斌,男,200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树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树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11时许,被告人赖树斌在贡井区筱溪街农贸综合市场乘被害人梁某某不备,用刀片划破被害人梁某某的手提口袋,盗走口袋内的钱包、老年乘车卡一张及票据若干,钱包内有人民币900元。2013年8月4日7时许,被告人赖树斌窜至贡井区胜利巷路口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用手从被害人王某某的裤袋内盗得人民币80余元。2013年8月26日8时许,被告人赖树斌在贡井区筱溪街农贸综合市场趁被害人曾某某买东西不备,用手盗得被害人曾某某随身背包内的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500余元及身份证、货运资格证等。另查明,被告人赖树斌200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赖树斌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树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认为被告人赖树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被抓获后能坦白认罪,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幅度内判处刑罚。上述事实并有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现场指认照片、抓获说明等,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梁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赖树斌的供述与辩解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树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多次进行扒窃,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依法应当对被告人赖树斌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赖树斌于200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赖树斌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树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二、被告人赖树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