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辽0112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林劲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林劲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8)辽0112民初3592号 当 事 人 原告 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6-18号S5。 负责人:崔亚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旭,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 林劲川,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原告是为被告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原告按物业服务合同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按期交纳物业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3,847.46元、违约金1,285.5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 辩称 □已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收费标准过高□没有催费□侵占绿地□财物受损□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无资质□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由于物业服务不好,导致房屋贬值、物业公司对电梯管理不到位,有安全隐患 查明事实 房屋 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 房屋 面积 92.03平方米 收费 标准 1.6元/平方米/月 欠费 时间 2011年10月28日至 2013年12月31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 □否 □其他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是 □否 □其他 其他 无 本院认为 原告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被告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即应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 关于被告提出的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的问题,被告作为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存有异议,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提出诉求及合理化建议,或者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不宜直接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此举不仅会严重影响小区内物业服务运行的稳定性,也将侵犯已交费业主的整体利益,造成恶性循环,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按时交纳物业费是因为与原告在服务义务履行上存在争议,原告没有与被告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被告并非恶意欠费,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应支付的物业费金额为3,847.59元(26.13个月×1.6元/平方米/月×92.03平方米),原告主张的物业费金额为3,847.46元,故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林劲川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支付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847.4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劲川负担。 告知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飙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嘉铭 书记员宋起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