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彭健文与梁锡昌、霍瑞燕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健文,梁锡昌,霍瑞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健文,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栩,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倍源,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锡昌,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瑞燕,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慧丽,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燕婷,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彭健文因与被上诉人梁锡昌、霍瑞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健文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健文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上诉人彭健文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健文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上诉人彭健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革花审 判 员 张纯金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陶智斌何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