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昌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峰与赵刚、张国兴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赵刚,张国兴,刘金星,宋玉英,许建丽,刘春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昌民初字第40号原告刘峰。被告赵刚。被告张国兴。被告刘金星。被告宋玉英。被告许建丽。被告刘春伯。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峰与被告赵刚、张国兴、刘金星、宋玉英、许建丽、刘春伯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