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爱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徐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20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广大巷2号楼-2-1号。被执行人徐爱珍,女,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爱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徐爱珍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从被执行人徐爱珍账户上扣回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常庆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