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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孙乐圆、钱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孙某甲,钱某,孙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9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法定代表人:吴某。委托代理人:王光杰。委托代理人:张天云。被告:孙某甲。被告:钱某。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被告孙某甲、钱某、孙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