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民二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曙光与被告翟亚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曙光,翟亚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殷民二初字第600号原告申曙光,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代理人马怀中,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亚利,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申曙光与被告翟亚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玮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曙光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怀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亚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曙光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2月16日在殷都区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8月31日生一女申宇航,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差距生活不和谐,原告携女儿自2007年7月21日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2、婚生女申宇航归原告抚养;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翟亚利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申曙光与被告翟亚利于1995年2月16日登记结婚。1996年8月31日生育一女申宇航。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以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过法庭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十八年,且育有一女,有一定感情基础,虽有时因家庭琐事及其他事由发生争吵,但只要加深理解和沟通,还有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申曙光要求与被告翟亚利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曙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雅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