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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詹冬丽与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冬丽,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詹冬丽,女,1982年11月1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栋4层3号。法定代表人:孙发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5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5050元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月××日年月日书记员陈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