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桥信用社与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家桥信用社,张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家桥信用社。诉讼代表人姚建宝,该社主任。被告张超,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魏家桥镇河兰井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家桥信用社于2013年12月31日以被告已偿还清该笔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家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