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商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与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巩向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1172号原告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兴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志群,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李贻海,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张爱堂,董事长。被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被告巩向合,男,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巩向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需补充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世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