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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终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宪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广元市拍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广元市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终字第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宪,男,生于1970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广元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621号。负责人刘安,行长。委托代理人任蓉,女,系该行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拍卖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545号。法定代表人章荣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宪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广元市拍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王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宪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符合撤诉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宪撤回对本案的上诉。二审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王宪负担。审 判 长  韩恩齐审 判 员  江 英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