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渡法民初字第02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重庆万吨冷储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李隆记企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吨冷储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李隆记企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02805号原告重庆万吨冷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陈家坝15号。法定代表人赵拥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峥嵘,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小辉,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李隆记企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1-2。法定代表人李国洲,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惠民,重庆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涛,重庆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吨冷储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李隆记企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吨冷储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吨冷储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吨冷储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万吨冷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