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申请执行何圣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何圣利,XX,种建军,朱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被执行人:何圣利,男,汉族。被执行人:XX,女,汉族。被执行人:种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朱秋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何圣利、XX、种建军、朱秋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下落及银行存款,在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主动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彭东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