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蒋XX与被告易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易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蒋XX(曾用名蒋XX),女。被告易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的户口信息与结婚证信息不符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易冬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XX申请撤回对被告易XX的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XX负担。审 判 员 刘燕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桂雨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