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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初字第1号原告邓某某,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告周某某,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130元,应退65元)。审判员  唐学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天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