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旭平、李孝建与李孝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平,李孝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周旭平,在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丁云红(系周旭平之妻,受周旭平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李孝建,在无锡市宝路达运输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51号,(单位代码:74940596-6)。负责人贾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禹、黄江峰(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旭平与被告李孝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旭平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旭平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60元(含鉴定费4160元),由周旭平负担2560元、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负担1800元。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钱丽丽人民陪审员 刘艳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