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武行非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杨朋刘汉英非诉申请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扬朋,刘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武行非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0645430-2,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未央路。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良,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吴扬朋,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家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汉英,女,1980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白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武陵源区征决(2013)X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陵源区征决(2013)X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既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审 判 长 张桃益审 判 员 赵文英人民陪审员 吴愈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