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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绿地商务城蓝海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张磊。委托代理人胡光军。委托代理人代品想,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城北开发区时代大道。法定代表人江泓。委托代理人张光辉。委托代理人张昌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车勤代理审判员  王蒙人民陪审员  李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阴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