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鲁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04号定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史某某,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定兴县。被告:鲁彬,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陈步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闻建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