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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鲁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04号定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史某某,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定兴县。被告:鲁彬,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陈步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闻建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