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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泗民初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周亚琴与倪志满、朱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琴,倪志满,朱卫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泗民初字第2729号原告周亚琴。委托代理人王禄,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志满。被告朱卫兵,。原告周亚琴诉被告倪志满、朱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亚琴诉称,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倪志满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倪志满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亚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退还原告周亚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永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