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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立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明鸣与郭晓和、毛玫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明鸣,郭晓和,毛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立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明鸣,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晓和,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毛玫,女,汉族。申请再审人明鸣因与被申请人郭晓和、毛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1)肇端法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明鸣以与被申请人郭晓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明鸣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明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谢启杰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邓肇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