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赖广泓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3)2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志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赖**向广发银行佛山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后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最后一次还款在2011年10月15日,直到2013年3月1日广发银行佛山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赖**的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27472.06元。2011年11月18日起,广发银行佛山分行多次通过电话、发函等方式向赖**催收欠款,但赖**一直拒不归还。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赖**家属已将全部的透支本息代为还清。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赖**的供述;被害单位代表谢**的陈述;报案申请;信用卡申请资料;广发信用卡历史对账单交易记录;广发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还款证明;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赖**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赖**的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对被告人赖**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赖**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慧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