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梁少兰申请执行张钱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少兰,张钱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梁少兰。被执行人张钱好。关于梁少兰申请执行张钱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1月2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梁少兰办理开平市三埠区新昌同兴四巷17号301房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强制将被执行人张钱好所有座落于开平市三埠区新昌同兴四巷17号301房的房屋产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梁少兰名下,相关过户税费及其它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梁少兰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锡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