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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汴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毛伟与开封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初字第136号原告毛伟。被告开封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田丽莉,公司经理。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张楠,公司经理。被告于顺霞。被告张楠。毛伟诉开封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顺霞、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2月18日,毛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该案立案后,原告毛伟以与被告达成和解意向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伟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毛伟承担。审判长  刘庆龙审判员  李曼曼审判员  周超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