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汴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毛伟与开封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初字第136号原告毛伟。被告开封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田丽莉,公司经理。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张楠,公司经理。被告于顺霞。被告张楠。毛伟诉开封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顺霞、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2月18日,毛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该案立案后,原告毛伟以与被告达成和解意向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伟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毛伟承担。审判长 刘庆龙审判员 李曼曼审判员 周超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