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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谢民一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马兵与王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兵,王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069号原告:马兵,男,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王静,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兵与被告王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兵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兵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兵负担。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振 来源:百度搜索“”